“隔夜醉驾”没事?当心!大数据显示:基本都定罪了!
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深入人心,醉驾大幅减少。但仍有一些人心存侥幸,对“醉驾”的认识存在误区。有办法可以逃避酒精检测吗?前一晚醉酒第二天可以开车吗?今天小编就来和您聊聊隔夜醉驾的那些事。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驾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醉酒”的认定沿用了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关于“醉酒后驾车”的规定,即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驾。这是一个单一的量化认定标准,不论行为人的意识清晰程度和控制能力,只要达到此标准就可以认定醉驾。所以,“没有喝醉不会被判刑”、“干喝不醉,驾车无罪”等说法都是错误的。
当前,我国交警部门在处理醉驾时通常要对驾驶人员进行两次检验,即先进行呼气检验,若呼气检验结果达到或者接近醉酒标准,则还需要进行血液检验。根据《关于办理醉驾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行为人是否醉酒的依据。但对恶意逃避酒精检测的行为,《意见》作了特殊规定:
一是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已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却在抽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以其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是否醉酒的依据。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认定为醉酒。
三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醉驾入刑的目的是加重对醉驾行为的惩罚,有效防范风险。以恶意逃避酒精测试的方法逃避法律追究,将会产生不良示范效应,不利于公众利益的保护。因此,对于恶意逃避酒精检测的行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对于“隔夜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关键在于对主观故意的认定。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可能处于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但不要求行为人准确认识到自己的醉酒程度。对行为人“隔夜醉驾”的主观心态认定,要全面审查、综合分析。既要注重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又要注重分析行为人体态特征、醉驾引发的后果、视听资料、血液检测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若证据表明行为人基于当时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客观条件,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处于醉酒状态,就应当认定其有醉驾的主观故意。事实上,人在醉酒后经过一定时间的休息,甚至隔夜休息后,体内的酒精含量仍然可能使饮酒者处于醉酒状态,因为血液酒精含量衰减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千万不要有“喝酒隔夜就不是酒驾”的错误认识,一定要慎之又慎。
《关于办理醉驾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醉驾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醉驾的后果和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四方面规定了多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对具有从重情形的醉驾案件应当重点打击,判处较重的刑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免刑。但在从严惩治醉驾的同时,也要区别处理好酒精含量低、情节较轻的“醉驾”案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曾就“醉驾”犯罪审判中涉及的若干问题作了解答。其中就指出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并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对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不具有从重情节并且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适用免刑。
醉驾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驾照。醉驾营运机动车的,10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驾照,并且终生不得再驾驶营运车。醉驾者的工作也会受到牵连: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因醉酒而被刑事处罚的,将被给予开除处分;劳动者因醉酒而被刑事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醉驾导致自身伤亡的,因属于故意犯罪,即使参加保险,也不会获得保险利益。因醉驾致使他人伤亡的,保险公司虽然要先于交强险范围内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可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隔夜醉驾”实践中基本上都定了罪!以下判例,均认定了危险驾驶罪,“隔夜醉驾”基本上都作为可从轻处罚的情节处理。
1、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0刑终125号(喝酒结束时间不详,查获时间6时45分许)
2、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察刑初字第23号(喝酒结束时间不详,查获时间16时20分许)
3、巩留县人民法院(2015)巩刑初字第4号(喝酒直到次日凌晨1时许回家休息,后于10时15分驾驶时被查获)
4、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4刑初153号(喝酒结束时间不详,查获时间9时许)
5、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1刑初255号(凌晨2时许在家中喝酒,9时55分许被查获)
6、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刑初字第0003号(喝酒结束时间不详,9时20分许被查获)
7、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吉高新刑初字第41号(晚上22时前喝酒结束,凌晨开车被查)
8、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刑初字第350号(晚18时30分许喝酒吃饭,次日上午9时15分许开车被查获,酒精度91mg/100m)
9、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刑初233号(晚上被告人在家中饮酒,次日7时许开车被查获)
10、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4刑初120号(22时许在一农家菜馆喝酒,后于次日10时开车被查获,酒精度96.25mg/100ml。)
11、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2刑初289号(21时许在酒店饮酒,次日上午8时许驾车被查获,酒精度82.64mg/100ml)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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